通大院艺〔2020〕15号
艺术学院关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细则(修订)
为切实做好艺术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工作,根据《南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学院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年终划拨的经费及杏林学院课时费的总额不低于 70% 作为业绩奖励津贴进行二次分配。
第一条 分配激励原则。业绩绩效与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第二条 教学科研并重原则。
第三条 教学科研工作量化原则。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均采用量化计分的方法。
二、业绩绩效工资计算
第四条 行政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按照学校切块,单独核算,其相应的职级占比50%,职称占比50%,并从工作业绩、管理工作成效、教师学生满意度、管理育人等方面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三个档次,分别发放其相应绩效工资的 1.1,1,0.8。按学校规定,具有“双肩挑” 领导职务的,可以选择行政岗或者教师岗(只可以选其一),如选择教师岗,则需完成相应职称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的一半,超过部分按照超课时计算,达不到相应职级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按每少 2 课时参照职级系数反扣。
第五条 教师的业绩绩效工资=本人年度工作业绩总量×业绩单价。
1、教师年度工作业绩总量由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工作组成,具体业绩的分值量化分别根据本办法第三、四、五部分的规定按实计入。
2、业绩单价=全体绩效工资总额÷(全体教师业绩分总量之和+全体行政人员业绩分总量之和)。
第六条 岗位奖励津贴考核依据教师基本工作业绩分要求,未达标者,缺多少分即扣除相应津贴。
三、教学工作业绩的计算
第七条 教师完成相应职级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即可获得相应的教学基本业绩分。其中教授为 600 分,副教授为 500 分,讲师为 400 分,助教为 300 分。超过相应职级基本教学工作量的按每超 1 课时:教授为 1.5 分,副教授为 1.2 分,讲师 1 分,助教 0.8 分。达不到相应职级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按每少 2 课时参照职级系数反扣。外出进修者,根据相应职级按比例给予50%的教学基本业绩分。
第八条 教学工作量包括:全日制本科生教学、研究生教学、研究生带教、公共艺术选修课、杏林学院教学。
第九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分为理论性教学和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包括外出写生、毕业创作设计(论文)指导、教育实习、顶岗实习和生产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教师带领学生进行实践教学,凡外出写生、考查或全程辅导的艺术实践每周每班计 20
课时,凡分散实习定时辅导的实践共计 20 课时。见习实践共计 20 课时。教育实习共计 50
课时。每指导一位本科生计20课时。
第十条 本科理论性教学工作业绩=课程实际授课时数×K。以下均以“课时”为计算单位。(K——课时修正系数)
学生数与系数关系
1、 专业技能课如达到 25 人,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5 人,在基本教学单位上增加“0.1”系数, 直至增加到“2”封顶。
2、 理论课在基本教学单位上增加“0.5”系数。理论课如达到 70 人,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0
人,在基本教学单位上增加“0.1”系数,直至增加到“2.3”封顶。
3、 公选课如达到 80 人,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0 人,在基本教学单位上增加“0.1”系数,直至增加到“2.1”。
说明:所有课程在校督导抽检中如不合格,则该门课程课时减半。
第十一条 实践性教学工作业绩指根据学院实践、实训教学管理工作细则,完成实践指导工作后补贴的工作量。
1、专业实习、教育实习、专业实践、指导毕业创作等实践性教学工作量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计算。
2、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按本科教学工作量的 1.2 计算。第十二条 其他说明:
1、教师的教学工作除授课外,还应包括制订本科(研究生)培养方案、撰写本科(研究 生)教学大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出试卷、阅卷及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答辩等各个教学环节。
2、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并上交相关教学文件资料者,课时量减半计算。
3、承担杏林学院授课任务的教学工作量按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计算后再乘以系数 1.2 计入(其中去启东校区上课的系数为 1.5)。
四、科研工作业绩计算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业绩分值(包括省级重点专业、校级重点专业、重点教材、产学研项目、课程建设、微课、公开课等教学实践)
国家重大项目
9000 分/项
国家重点项目
6000 分/项
国家级项目
4000 分/项
教育部、文旅部项目
2000 分/项
省级项目
1100 分/项
厅级项目
500 分/项
市级项目
350 分/项
校级项目
100 分/项
教育部/省级产学研项目
400/200分/项
横向课题
人文:30 分/万元
自然科学:10分/万元
引进捐赠
100分/万元
说明:1、科研项目为第一主持,第一单位为南通大学艺术学院才给予相应分值。2、科研项目分值立项得总分的 50%,结项再得剩余的 50%。
3、多人参与的科研项目(含省级重点专业、校级重点专业)分值分摊,由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在总分值不变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同时须有每个项目(重点专业建设)参与人员签字的书面约定。
4、新调来我院工作的教师,其在原单位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转入我校的,项目分值按所转入金额的比例计算;项目经费未转入我院但在我院工作期间结项并署名“南通大学”的,项目分值按 50%计算,项目分值在结项后一并计算。
5、国家级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和教育部重大项目的子课题负责人视为主持省级项目。
6、校级项目含人文社科项目和教改项目。
7、国家级项目课题组成员前五名、部级项目前三名、省级项目前两名视为主持校级项目。
8、引进捐赠按10%即时奖励,业绩分只抵基本工作量,超工作量不再折算奖励。
第十四条 学术论文业绩分值。
类 别
业绩分值
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要学术期刊分级目录特级期刊
2000 分
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要学术期刊分级目录一级期刊A类
1000 分
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要学术期刊分级目录一级期刊B类(专业期刊)
600 分
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要学术期刊分级目录一级期刊B类(非专业期刊)
500 分
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要学术期刊分级目录二级期刊
150 分
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要学术期刊分级目录三级期刊
50 分
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要学术期刊分级目录一级期刊B类教学、教改论文
700分
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要学术期刊分级目录二级期刊教学、教改论文
200分
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要学术期刊分级目录三级期刊教学、教改论文
100分
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
50 分
在各类期刊发表书画、音乐创作等艺术类作品,每版、每首按以上分值的 50%计算。
说明:1、学术期刊分级依据《南通大学人文社科学术论文和期刊等级认定办法》。
2、在增刊、非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的论文一律不计分。
3、署名第二作者的论文不计分。
4、论文必须是以南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
5、指导学生发表论文,教师第一作者按上述标准奖励,教师第二作者或不署名按50%奖励。
6、凡在未被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认定的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一律不计分。
7、专业论文、教改论文需2000字以上。
第十五条 著作、教材业绩分值
类 别
业绩分值
学术专著
独著(每万字)
40 分
主编(每万字)
15 分
副主编(每万字)含参编
5 分
正式出版教材
参照以上标准×系数 0.5
正式出版的作品集、光盘
画册在 36 页以上的、音乐光盘达 1 小时计 200 分/册、盘,80 页以上的 400
分/册。(省级以上正规出版社出版)
说明:1、由多人合作共同完成的著作,分值以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计算,原则上由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按各人实际完成的字数或份额折算分摊。
2、凡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著作类成果,对内容作了修订的第二版或修订版,按原著作类别相应计分标准的 30%计算。
3、权威出版社(参照人文社科处相关文件)出版的著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字数在 20 万字以上)参照以上标准×系数2.0。著名出版社(参照人文社科处相关文件)出版的著作(字数在 20 万字以上)参照以上标准×系数1.5。
第十六条 社会服务奖励
类别 | 成果名称 | 奖励标准 | |||||
发明专利类 | A类专利申请 | 30分 | |||||
A类专利授权 | 300分 | ||||||
B类、C类专利申请 | 10分 | ||||||
B类、C类专利授权 | 100分 | ||||||
D类专利授权 | 40分 | ||||||
E类专利授权 | 20分 | ||||||
实用新型专利类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20分 | |||||
外观专利类 | 外观专利 | 10分 | |||||
行业标准制定 | 制定国际行业标准并颁布执行 | 600分 | |||||
制定国家标准并颁布执行 | 400分 | ||||||
制定国内行业标准并颁布执行 | 200分 | ||||||
艺术作品类 | 序号 | 展演赛事项目 | 主办单位 | ||||
国家级一类赛事 | 1000分 | ||||||
1 | “五个一工程”奖 | 中宣部 | |||||
2 | 中国 文化艺术政府奖 | 文华奖 | 文华大奖 | 文化和旅游部 | |||
文华剧目奖 | |||||||
文华节目奖 | |||||||
文华单项奖 | |||||||
群星奖 | |||||||
3 | 中国美术奖 | 中国文联 | |||||
4 | 大众电影百花奖 | ||||||
5 | 民间文艺山花奖 | ||||||
6 | 音乐金钟奖 | ||||||
7 | 书法兰亭奖 | ||||||
8 | 舞蹈荷花奖 | ||||||
9 | 中国戏剧奖 | ||||||
10 | 摄影金像奖 | ||||||
11 | 电视金鹰奖 | ||||||
12 | 杂技金菊奖 | ||||||
13 | 电影金鸡奖 | ||||||
14 | 曲艺牡丹奖 | ||||||
15 | 中国广播影视大奖 | 中国电影“华表奖” | 广电总局 | ||||
16 | 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 ||||||
17 | 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 ||||||
18 | 中国电视“星光奖” | ||||||
国家级二类赛事 | 1000分/800分/600分/400分 | ||||||
19 | 全国美术作品展 | 中国美术家协会 | |||||
20 | 全国中国画作品展 | ||||||
21 | 全国版画作品展 | ||||||
22 | 全国壁画作品展 | ||||||
23 | 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 | ||||||
24 | 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览 | 中国书法家协会 | |||||
25 | 全国青年书法篆刻作品展 | ||||||
26 | 中国音乐小金钟奖 | 中国音乐家协会 | |||||
27 | 全国摄影艺术展览 | 中国摄影家协会 | |||||
28 | 中国油画展 | 中国油画学会 | |||||
29 | 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 |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 | |||||
30 | 民间工艺美术乡土奖 |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 | |||||
国家级三类赛事 | 800分/600分/400分/200分 | ||||||
31 | 中国话剧(戏剧)“金狮奖” | 中宣部、文旅部 | |||||
32 | 全国书法新人展 | 中国书法家协会 | |||||
33 | “金芦笙”中国民族器乐大赛 | 中国音乐家协会 | |||||
34 | 中国设计大展 | 文化和旅游部 | |||||
35 | 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36 | 全国体育美术作品展 | 国家体育总局 | |||||
37 | 红星奖 |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 | |||||
38 | 中国国际家用纺织品创意设计大赛 | 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 |||||
39 | 入会相关展览(论坛) | 中国美术家协会 | |||||
中国书法家协会 | |||||||
中国音乐家协会 | |||||||
中国摄影家协会 | |||||||
40 | 中国国家画院、中国美术馆主办的学术展览 | 中国国家画院或中国美术馆 | |||||
41 | 中央宣传部、文旅部、教育部、中国文联、共青团中央等单位主办的其他艺术活动 | 中央宣传部、文旅部、教育部、中国文联、共青团中央等 | |||||
省级一类赛事 | 500分/300分/100分/60分 | ||||||
序号 | 展演赛事项目 | 主办单位 | |||||
1 | “紫金奖”江苏文化创意设计大赛 | 江苏省委宣传部 | |||||
2 | 江苏省“文华奖”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 |||||
3 | 江苏省音乐舞蹈节 | ||||||
4 | 江苏省青年美术作品展 | ||||||
5 | 江苏音乐“茉莉花奖” | 江苏省文联 | |||||
6 | 江苏美术奖 | ||||||
7 | 江苏书法奖 | ||||||
8 | 江苏省紫金合唱节 |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 | |||||
9 | 江苏省美术作品展 | 江苏省美术家协会 | |||||
10 | 江苏省油画作品展 | ||||||
11 | 江苏省中国画作品展 | ||||||
12 | 江苏省版画作品展 | ||||||
13 | 江苏省壁画作品展 | ||||||
14 | 江苏省书法篆刻作品展 | 江苏省书法家协会 | |||||
15 | 江苏舞蹈“莲花奖” | 江苏省舞蹈家协会 | |||||
16 | 时代风华——江苏省高校美术作品展 | 江苏省教育厅 | |||||
17 | 融通并茂——江苏省高校设计作品展 | ||||||
省级二类赛事 | 400分/200分/80分/40分 | ||||||
18 | 江苏省新人新作歌舞大赛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 |||||
19 | 江苏省美术家协会新人新作展 | 江苏省美术家协会 | |||||
20 | 江苏省工艺美术艺术设计大赛 | 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 | |||||
21 | 江苏青年油画展 | 江苏省美术家协会 | |||||
22 | 入会相关展览(论坛) | 江苏省美术家协会 | |||||
江苏省青年美术家协会 | |||||||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 | |||||||
江苏省书法家协会 | |||||||
江苏省青年书法家协会 | |||||||
23 |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文旅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文联、共青团江苏省委等单位主办的其他艺术活动 |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文旅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文联、共青团江苏省委等 | |||||
市级展演赛事 | 200分/100分/50分/20分 |
第十七条 科研、教学获奖奖励
成 果 名 称 | 奖励标准 |
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 5000分/3000分/1000分/500分 |
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 3000分/2000分/800分/300分 |
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 2000分/1000分/500分/200分 |
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 3000分/1000分/200分/100分 |
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 2000分/500分/150分/80分 |
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 1000分/300分/100分/50分 |
国家级/省级/市级教学比赛、规划教材、精品资源共享课、在线开放课程、金课、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 | 1000分/500分/100分 |
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教师基本功展示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与单项奖 | 1000分/600分/400分 600分/400分/200分 400分/200分/100分 |
说明:1、参赛项目必须是学校认定并组织参加的各类比赛。
2、由多人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分摊方法与多人参与项目相同。
第十八条 指导学生奖励
成 果 名 称 | 奖励标准 | |
省优秀硕士论文指导教师奖 | 500分 | |
省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一、二、三等奖指导教师奖(含优秀团队) | 500分/300分/200分 | |
指导学生发表特级/一级/二级期刊论文 | 500分/300分/80分 | |
指导学生(代表队)在Ⅰ类竞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入选 | 1000分/800分/500分/300分/200分 | |
指导学生(代表队)在Ⅱ类竞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入选 | 150分/80分/30分/10分 | |
指导学生(代表队)在Ⅲ类竞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80分/50分 /20分 | |
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三大赛事 | 省赛第一等级 | 1000分 |
省赛第二等级 | 800分 | |
省赛第三等级 | 500分 | |
省赛第四等级 | 300分 | |
校赛第一等级 | 200分 | |
校赛第二等级 | 100分 | |
校赛第三等级 | 80分 |
说明:1、参赛项目必须是学校认定并组织参加的各类比赛,以通大教【2020】12号文件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组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为准。
2、指导教师的确定原则上以参赛报名文件要求为依据,且赛前由学校认定。学生获奖后确定的指导教师不予认定。
3、由多人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分摊方法与多人参与项目相同。
4、只设优秀奖的,按照相应级别的二等奖奖励。
5、重大比赛奖励金额另行讨论规定。
第十九条 经由学院认定的教学、科研、公共服务奖励
类 别 | 奖励标准 |
教师参与行政管理 | 正职360分、副职240分;部门内设机构正副职200分。 (由学院进行考核,考核优秀上浮10%,考核不合格不给分。) |
推荐学生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出国游学项目 | 30分/生 |
自考招生 | 30分/生 |
优秀班主任 | 50分 |
班主任、辅导员考研工作奖励 | 参照学院相关文件 |
教学评估工作 | 根据学校下达的奖励性绩效总量酌情奖励 |
学院宣传工作 | |
专业认证工作 | |
研究生学位点评估工作 | |
双一流专业建设工作 | |
第五轮学科评估工作 | |
其他学院认定的教 、科研、公共服务工作等 |
五、教师基本工作业绩分要求
第二十条 按照相应职级,教师年度需完成的基本工作业绩分要求如下:
职称 | 岗位 | 基本工作业绩分要求 |
教授 | 三档 | 850 |
四档 | 800 | |
五档 | 750 | |
副教授 | 六档 | 700 |
七档 | 650 | |
八档 | 600 | |
讲师 | 九档 | 550 |
十档 | 500 | |
十一档 | 450 | |
助教 | 十二档 | 400 |
十三档 | 350 | |
十四档 | 300 |
说明:教师年度工作业绩包括教学、科研、公共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 教师年度需完成的最低科研业绩分要求为:近三年人才引进教师考核期内每年需完成科研业绩500分以上;实践教学教师每年需完成科研业绩分100分以上;科研业绩分未达标者,缺多少分即扣除相应津贴。
六、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工作业绩分的计算由各系室负责,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核准。为确保科研、艺术实践工作量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凡纳入核算范围的所有成果均须出示有关证明、提交原件或审核后的复印件(包含各级各类项目立项通知书,研究课题批文,论文、著作、软件、获奖证书原件、邀请函、参展证书、学术会议议程等)。所有材料的审核工作均由各专业负责,并在学院内公示。学院负责核验,如发现材料不实的情况, 一律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材料退回。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公共服务等工作业绩每年核算一次,于每年 12 月份填报,次年 1 月份完成核算。
第二十四条 教师连续两年未达到相应职级基本工作业绩量的,学院在年度考核时按“不合格”处理(男 57 周岁、女 53 周岁以上者除外),其中是研究生导师者,学院还将视情况暂停其指导研究生的资格并上报研究生处。
第二十五条 教师年度工作业绩总量未达到学院平均数者,及科研业绩分未达标者,学院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
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经查证属于剽窃或弄虚作假者,该成果以 0 分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教师有义务维护学校正常教学运行秩序,对不服从学院教学统一安排的教师, 不得参加考优、评奖、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聘。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公派出国,业绩计算按学校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产假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病事假、矿工、因私出国(境)等的处理,参照《南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人员,增发1000元奖励;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 的人员,扣发其3000元。
第三十条 凡违反南通大学教学、行政相关工作规定,并产生教学事故和管理工作事故者,经学院党政联系会议和教学委员会认定,扣发其业绩绩效工资的 10%。
七、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成果认定、分值核算的申诉事宜,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受理裁决,裁决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另行讨论决定,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先执行的相关业绩考核办法一律失效。
南通大学艺术学院
2020年12月27日
南通大学艺术学院办公室 2020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