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 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7-04-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为做好该奖项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12]342 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苏财规〔 2012 〕 35 号)文件精神及《南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规定学制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2 万元 / 生。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课程学习成绩在本学科全年级排名前 20% 的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
(五)科研能力较强,以南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北图核心期刊目录或 CSSCI 来源期刊(含扩展板)发表(或录用) 1 篇及以上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或获得发明专利 1 项;或获得国家级比赛奖项 1 项;或参加省级专业美术作品展作品及以上入围或获奖,参加省级音乐表演、竞赛及以上入围或获奖。
同等条件下,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和社会实践,在服务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干部优先考虑。
第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一)在读期间受过处分;
(二)在读期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 ( 补考后成绩达 60 分以上的除外 ) 或中期考核不合格;
(三)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职能
第六条 学院成立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 ,全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评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学院其他党政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 “ 公开、公平、公正 ” 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坚持质量,宁缺毋滥。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院将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工作要求和分配指标开展评审。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者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原则上,每名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十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初评,并确定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 3 日内予以研究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学院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研究生工作部和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艺术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