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选任
等教学环节的规定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有关专门知识的主要途径,也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了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课程教学管理,对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选任等有关教学环节作如下规定:
一、任课教师资格
1.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由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凡不具备以上条件者,其授课资格须学院负责人审核,报研究生部审批。
2.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在开课前三个月内由有关教研室提出书面报告,学院(室、所)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审批,经批准后方能履行聘请手续。
二、教学计划
1.任课教师应按学科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教学大纲制定授课计划书,于开课后一周内报送所在学院(室、所),汇总后报研究生部。任课教师应不断对教学大纲提出修订意见,更新教学内容。修订后的大纲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
2.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的性质、任务、教学内容、基本要求、课程学时分配、预修课程、考核方式、参考书目等。
3.研究生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学内容应使学生对专业的基础理论有深入的了解,要反映本学科前沿的最新发展,要注重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三、教学方法
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研究生学习能力的培养,提倡精讲和开展专题性的课堂研讨,讲究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四、教学要求
1.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要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对研究生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2.任课教师和所在教研室在开学前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将所开设课程使用的教材和参考书书目报相关学院(室、所),及时通知研究生。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不得擅自更改课程内容和授课学时。
3.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请他人代课。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或请他人代课的,须事先向教研室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4.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研究生学习情况、教学过程及对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总结,并记入教师授课记载本,存至各学院(室、所)备查。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室、所)要定期对任课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考评和学科质量评估的依据。
五、课程考核
1.命题
(1)试卷命题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进行命题。
(2)命题教师应在命题时制定阅卷评分标准,试卷卷面应注明每一试题的考分。
(3)参加命题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有违纪行为,将按学校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2.课程考试由本门课程所在学院(室、所)分管院长负责组织,研究生教学秘书与教研室共同安排,同时安排人员监考。
3.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按照《南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研究生部[2007]9号,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